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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6-01
  • 工商時報
  •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接軌IFRS,金管會傾向不動產用成本列帳,外界質疑將造成國外企業來台上市難度,金管會官員表示,來台第二上市者准用國外會計制度,至於第一上市者未來會另案討論國外企業來台上市相關辦法,不在明(2)日公聽會討論範圍,但金管會初步也傾向來台第一上市者的不動產應採用成本列帳。

     金管會強調,對於不動產列帳,金管會內部傾向用成本計價,但明日公聽會仍持開放態度,會傾聽業界及各公會的意見,最後再形成共識,訂定財報編製準則,且未來還有預告程序,若業界仍有意見,可在預告時表達,再交金管會委員會討論。

     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國外企業來台第二上市,可用第一上市所屬國的會計制度,亦即未來若第一上市所屬國的會計制度,其不動產准許用市價列帳,來台第二上市時不必改為成本列帳,但若其會計制度不是我國的會計制度,也不是美國或IFRS的制度,現行是公司必須製作財報差異化表格,明列與國內會計制度不同處,且交由會計師複核。

     若是來台第一上市的國外企業,目前則是必須依我國、美國或IFRS的會計制度編列報表,且若不是用我國的會計制度者,必須編製財報差異表格。

     未來若接軌IFRS,是否要規定第一上市的外國企業不動產也比照國內會計制度以成本列帳,金管會官員表示,這部分要再專案討論,且不在此次公開發行公司財報編制準則討論之列,會另外有國外企業來台上市的相關辦法,屆時再確認要讓國外企業用國際會計準則或比照台灣會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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