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按千分之三課徵證券交易稅 |
| 作者是 王瓊林 |
| 週六, 20 六月 2009 16:11 |
| (桃園訊) 近來股市行情加溫,投資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漸趨熱絡,有不少投資人報繳證券交易稅時,因不諳相關稅法,發生短漏報證券交易稅情事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請投資人要注意。 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買受人應依每次交易成交總價額按千分之三稅率,於成交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 庫繳納。代徵人如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之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國稅局先行發單補徵外,另外還要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 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時,除了應注意代徵之義務外,於填寫繳款書時,亦請注意務必確實填 寫,並自行覆核後向代收公庫繳納,以免發生錯誤而受罰。又投資人轉讓所持之股票如屬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 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所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先行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俾免適用法令錯誤遭補稅及處罰。若對填寫繳款書尚有疑問,請逕向該局洽詢,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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